粮油加工机械设备

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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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
(十二)兽药(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
(十三)化肥(不含磷肥),微量元素肥料。
(十四)水泥。
(十五)混凝土。
(十六)钢丝绳、链条及其制品。
(十七)橡胶和塑料制品。
(十八)机动车辆、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
(十九)金属及金属制品。
(二十)其他未列明的重要工业产品。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负责审批第二十六类工业产品的许可证。
未列名的产品,国务院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可以将其安排在指定的许可证发证数量以外,但应当同时列明其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
第四十二条对已列入目录、未列入许可证产品范围的工业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现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未及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工业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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