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私人收购粮食多少吨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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