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乱摆摊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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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中的两名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处罚决定书,因此被罚款500元并受到警告处分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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